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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技人员外出进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进修人员资质 (一)临床、医技科室的医务人员原则上应先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取得资格证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方可申请。未晋升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原则上不派出进修学习,但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必须进修学习的人员或承担各级立项科研课题需进修学习的人员,经科室管理小组讨论,医务处审批后,可予安排进修学习。 (二)有明确的进修目的,要求拟进修医院进修单位需为中华医学会主委及副主委以上单位或本专业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所进修内容必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进修结束后能学以致用。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进修,确因医院或科室工作需要更换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三)再次外出进修人员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是本科室的主要业务技术骨干。 (四)进修者必须具备在我院执业资质,新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或执照未变更到我院时不得外出进修。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或上年度未发生院内专家 认为有明显过错的医疗纠纷者。 . (六)外出进修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医院, 爱岗敬业。 二、进修时间 本规定中的进修是指外出进修时间≥1月的进修学习。 三、进修申请程序 (一)凡安排进修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在院钉钉办公系统上 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医务处、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按进修医院要求时间提前一周到医务处办理外出进修学习相关手续,并签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协议书》; (二)进修人员在递交进修申请书时,要写清拟开展的新技术项目和重点学习内容,进修结束后一年内须开展相应工作; (三)当年进修计划因故未实施者,必须向医务处提交书面解释,第二年如需进修须重新申请。
四、外出进修人员必须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需请假,须经进修单位及我院同意。 五、进修期间待遇 外出进修人员月度绩效由所在科室自行发放,年终绩效按照人事处规定由医院发放。进修费、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医院财务处规定报销。 六、进修协议 外出进修人员在服务期内(服务期自进修结束回院上班之日起算),不得提出调动、辞职等人才流动申请或擅自离职。若违反本条规定,进修人员应根据签订的《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协议书》中的有关要求赔偿相应费用。 七、进修结束 (一)外出进修人员结束进修后,凭进修结业证书、进修单位鉴定表等材料至医务处办理销假等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报销进修学习等费用,并取消下次外出进修学习机会; (二)需将进修学习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医务处,提出改进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在科室内进行授课,同时需按照医务处安排进行院内授课,并在临床工作中积极推行新技术、新项目。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为鼓励医、技人员外出进修,晋升高级(正高、副高)职称前,国内、外进修经历将作为重要加分项纳入聘任前医疗考核分。 进修学习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终止进修者,进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且5年内不得再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会议。 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医务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管理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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