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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3-07-04 00:00 浏览次数:0

关于做好教育部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 推荐奖励的范围

   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四个奖种。

 

二、推荐条件

    1.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号)的有关要求,于网络推荐截止日期8月31日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2.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2年10月底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3.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对于未获授权发明专利的,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必须每人都有对应的发明点内容,不可两人共用一个相同的发明内容。

    4.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一般应通过鉴定,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三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含)以上奖励满二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的项目,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须有一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一一填写。

    7.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只能是其后的新进展、新成果,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三、推荐材料

   1.推荐书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应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中各奖种推荐书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

   2.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的内容及页数,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于超页数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3.对所报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可提交专家回避报告,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

 

四、推荐截止时间

    1.申报者请先确定所报奖项的类别,按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在718前交至南医大科技处黄辉老师处。然后获取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科技评价与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kjpj.cutech.edu.cn),点击进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申报与评审系统”,按要求填写推荐书和上传相关推荐材料,网络推荐的截止日期为2013825

    2.申报者请将书面推荐书4套(含一套原始件,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电子版推荐书于2013831前报送至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处。

    

 

                                  南医大二附院科教科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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